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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贸易公司申办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4月03日 访问次数:

本次内容为您展示的是关于,外资贸易公司申办人需要提交那些材料,如果您准备在中国注册外资贸易公司,我们将为您提供申办人应该提交的资料。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1、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发改委。
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基建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涉及带基建的项目办理开工计划,依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808号)办理。
2、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房地产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业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二)。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教育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医疗机构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依据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依据政府令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7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4、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6、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7、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8、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9、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科。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科。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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