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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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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bangwoban.com 作者:帮我办 日期:2009年04月03日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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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内容为大家展示的是关于,外商注册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的区别,对本块内容不是很了解的朋友可以在此了解到更多的详细资料。
外资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规定
关于外商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同规定
目前国内对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规制的政府部门规章分别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04年12月起施行)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03年3月1日起施行)。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创业投资企业除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外,还可以设立非法人制的合伙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相对于投资公司而言有更高的商业风险,因此与投资公司相比,政府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其经营业务的范围亦不如投资公司广泛。
一、在设立条件方面
1、设立投资公司有三方面条件,主要为资金门槛:
(1)拟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若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占大股权的投资者符合下面的条件:即投资者资信良好,具备开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2)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开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在投资人数上有要求外还设立了必备投资者的制度,且对必备投资者的资质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企业存续期间对必备投资者的限制亦较多,但是投资者资金门槛相对投资公司来说较低,具体如下: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b、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c、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d、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e、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f、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4)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在审批程序方面
在审批程序方面二者接近,均首先均需通过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由其报商务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注册。
1、申请设立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须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各方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申请设立投资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条件外,投资者还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和技术转让。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名义设立投资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注册、投资和技术转让。
2、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三、在经营业务方面
1、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外商设立的投资公司不得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购买拥有其股票。投资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
(a)、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b)、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c)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d)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e)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此外,法律还规定,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a)、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b)、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3)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4)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5)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6)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7)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2、外商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相对比较小,包括:
(1)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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