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初次创业的朋友来说,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的办理程序及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对此不了解的朋友可在此找到您想要的详细资料说明。
2005年12月中国广告业对外完全开放,外资巨头将纷纷涌入,合作并购高潮在即。
外资广告公司,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广告公司,外资广告公司的问题解答:
1、外资广告公司有何法律规定?
设立外资广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2、什么是外资广告公司?
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公司,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由上述规定可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一类是无中方参与的全部由外商投资的外资广告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和多个外商合资。
3、规定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资的股权比例有何特殊要求?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4、设立外资广告公司对投资者有何要求?
规定对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和外资广告企业的投资者分别作了不同的要求。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而原《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由上对比可知,新规定中对投资者的要求条件放宽,并取消了一些限制,如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美元的限制等。
5、设立外资广告公司应办理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规定对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和外资广告企业的分别作了不同的设立程序规定。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以下规定的文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以下规定的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以下规定的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两种对应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与原《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相比,增加了“变更注册资本”、“转让股权”须要另行批准和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要求。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什么条件?如何设立?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与原《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相比,规定取消了“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的规定限制。
外资广告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以下规定的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2)、审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工商登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7、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有何特殊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