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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债统计监测暂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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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债统计监测暂行的规定,想要了解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以下提供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②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③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和签发《外债登记证》。 上述登记,不包括转贷款。 除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对外借款批件和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 对于未按规定领取《外债登记证》的借款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其本息不准汇出境外。 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当定期向原批准的外汇管理局报送其存款的变动情况。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诉。 ①本条所称的“借款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境内机构”的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开立、保留外债专用帐户或者还本付息专用帐户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有关印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的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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